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869號
TCDV,107,司促,5869,2018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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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869號
債 權 人 洪坤福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金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權人之存款經 債務人持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5363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 聲請強制執行遭扣押存款,復經債權移轉命令予債務人,惟 債權人提起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經本院106年度 中簡字第3168號判決勝訴確定,然債務人經宣判後並未上訴 亦未商談還款事宜等語,惟查上開事件現因債務人於107年3 月13日提起上訴而未確定,有卷附查詢表為憑,依首開法條 規定,債權人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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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