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77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張峰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壹仟玖佰柒拾陸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壹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八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逾期費用
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逾期費用新臺幣
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計收逾期費用新臺幣陸
佰元之手續費。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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