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735號
債 權 人 游雯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瑪士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權人已通過日本教學機構教師考試合格證照影本。
㈢提出每位客人小顏課程費用26,800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