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726號
債 權 人 邱于庭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俊廷即劉牧洵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 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 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所陳 報債務人之實際居所地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前經臺中市豐原區戶政事務所逕為住址變更登記為該所地 址,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易言之,債務人戶籍地現已設 於臺中市豐原區戶政事務所,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即有應為 送達之處所不明而應行公示送達之情形。是債權人對債務人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