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691號
TCDV,107,司促,5691,2018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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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69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張家維
債 務 人 張薇雅
一、債務人張家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玖萬玖仟零陸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張家維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薇
  雅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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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