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600號
債 權 人 康世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成碧君、晟成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條規
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
「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
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本件債權人乃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
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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