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586號
債 權 人 卓瑞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巧雯、游清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附表支票號碼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之。
㈡確認附表利息起算日自106年5月19日起算是否有誤?(利
息應自提示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