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560號
債 權 人 洪敏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婉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提出債務人「吳婉蓁」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
其實際住居所地。
㈢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香好家早
餐店傳單,負責人為洪嘉樂)
㈣對債務人吳婉蓁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台端所提欠債
記帳登記表無吳婉蓁簽名或蓋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