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300號
TCDV,107,司促,5300,2018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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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30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蔣明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零玖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蔣明春於民國103年10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56,00
  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10月13日起至民國106年10月1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37採固定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7年02月26日止累計2,928元正未給付,其中2,764元為本金
  ;16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二)債務人蔣明春於民國102年12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12月18日起至民國109年12月1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7年02月26日止累計295,170元正未給付,其中282,342元為
  本金;12,235元為利息;5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530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蔣明春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37%│
│  │2764元│     │2月27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蔣明春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06%│
│  │282342│     │2月27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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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