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267號
TCDV,107,司促,5267,2018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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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267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陳玉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叁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國際信用卡,卡號4503070779568630,簽帳消費共積欠信用
  卡款項72237元整,自最後一次消費繳款日,民國102年8月
  22日迄未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
  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
 ㈡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計算,係
  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以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另正、附卡持卡人間依申請書簽
  名同意事項及前揭約定條款第三條約定,互負連帶責任,就
  前項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支
  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聲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系統欠款證明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游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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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