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14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謝天時
債 務 人 鉅大汽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蕭榛諒
人即清算人
債 務 人 蔡文媛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玖萬壹仟陸佰
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叁仟壹佰肆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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