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119號
債 權 人 元富切削刀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芳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柳永輝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柳永輝之請求權存在。(聲
請狀所附之簽收單20件買受人為程翔)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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