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119號
TCDV,107,司促,5119,2018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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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119號
債 權 人 元富切削刀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芳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柳永輝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柳永輝之請求權存在。(聲
  請狀所附之簽收單20件買受人為程翔)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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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富切削刀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