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064號
TCDV,107,司促,5064,20180312,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064號
債 權 人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寶
債 務 人 李易軒
債 務 人 鍾宛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