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064號
債 權 人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易軒、鍾宛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就其業務範圍內事項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
(因聲請狀所附本票約定書當事人為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非分公司)
㈡提出債務人李易軒、鍾宛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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