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061號
債 權 人 中一電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怡夏即太穎廚飾企業社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
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或負責人)之戶謄(記事欄均勿
省略)?
㈡提出債務人訂購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並提出請
求金額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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