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061號
TCDV,107,司促,5061,2018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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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061號
債 權 人 中一電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怡夏即太穎廚飾企業社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
   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或負責人)之戶謄(記事欄均勿
   省略)?
  ㈡提出債務人訂購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並提出請
   求金額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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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一電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