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048號
債 權 人 峻程機電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宏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
請具狀更正,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相符之簽章。
㈢利息起算日為何?(因聲請狀所載自附表利息起算日起算
,聲請狀無附表,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之規定,給付無確
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
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
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
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效力。本件如未能釋明,利息起算
日請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起算。)
㈣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