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026號
債 權 人 于彥梅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卓怡利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日裁 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3月8日送達於債 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