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840號
債 權 人 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進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恩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
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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