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533號
TCDV,107,司促,4533,20180312,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533號
債 權 人 結進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瑞昌
代 理 人 陳東良律師
債 務 人 鈞泰工業有限公司即均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柷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壹仟壹佰柒拾柒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1/1頁


參考資料
鈞泰工業有限公司即均泰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結進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鈞泰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均泰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