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256號
TCDV,107,司促,4256,2018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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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256號
債 權 人 楊惠媚
債 務 人 振宇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展
債 務 人 曾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及如附表
  之所示各自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請求駁回。查本件二張支票之背面雖有洪坤山
  簽名,惟依全體記載之形式及旨趣觀之、依社會之一般觀念
  ,該簽名僅代表公司為背書行為,債務人洪坤山自不負背書
  人責任,債權人就此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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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振宇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