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許美美
代 理 人 高亘瑩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正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二、相對人之公司章程。
三、相對人解散前之全體董事、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
四、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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