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7年度,154號
TCDV,107,勞執,154,2018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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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黃閔詮
相 對 人 峯德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明梓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7年1月18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95H31)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序號30:黃閔詮)新臺幣1萬2255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 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就資遣費部分,於民國107年1 月18日調解成立,調解內容係資方同意給付勞方新臺幣1萬 2255元,於107年1月18日給付。惟相對人迄今未依調解成立 結果履行其債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主管機關即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進行 調解,於107年1月18日調解成立內容如上,有聲請人提出之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95H31)在卷 可稽。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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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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