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7年度,125號
TCDV,107,勞執,125,2018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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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賴莉羚
相 對 人 峯德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明梓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八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95H31 )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柒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積欠32名勞工資遣費 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7 年1 月18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 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此有臺中市政府勞資爭議 調解會議紀錄為證。詎相對人未履行調解結果所載資方同意 給付勞工資遣費之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 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積欠資遣費之勞資爭議,經臺 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107 年1 月18日調 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為:「有關勞方等32人請求之資遣 費,勞資雙方同意依勞方請求金額和解(資方給付個人金額 詳如勞方請求金額明細表)」,而依勞工名冊及請求金額明 細表編號12所載,相對人係積欠聲請人資遣費新臺幣15,757 元,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案號:95H31 )、勞工名冊及請求金額明細表各1 份在卷 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上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 錢給付義務。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該金錢給付義務,據 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 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凡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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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峯德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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