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7年度,123號
TCDV,107,勞執,123,2018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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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郭仲修  台中市○○區○○○○路00號9樓之1
相 對 人 峯德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明梓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勞資爭議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民國107年1月18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勞方郭仲修請求新台幣(下同)13萬6,125元之資遣費,資方峯德電器有限公司同意於民國107年1月18日給付勞方郭仲修上開金額,由資方轉帳至勞方薪資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 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一、指派調解人。二 、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下稱調解委員會);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者,得依前項方式之一進行調 解;第一項第一款之調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 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 項、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 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7年1月18日調解成立,兩造就調 解結果「勞方郭仲修請求新台幣(下同)13萬6,125元之資 遣費,資方峯德電器有限公司同意於107年1月18日給付勞方 郭仲修上開金額,由資方轉帳至勞方薪資帳戶」之內容達成 合意,詎相對人公司迄今未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臺中市政 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於107年1月11日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 爭議調解,嗣由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並 於107年1月18日調解成立內容:「勞方郭仲修請求13萬6,12 5元之資遣費,資方峯德電器有限公司同意於107年1月18日 給付勞方郭仲修上開金額,由資方轉帳至勞方薪資帳戶」之 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在卷可稽。基此,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強制執行與首揭規定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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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峯德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