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427號
TCDV,106,重訴,427,2018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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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27號
上 訴 人 戴宏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春綢楊文蘭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226,56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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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