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27號
上 訴 人 戴宏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春綢、楊文蘭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226,56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