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48號
TCDV,106,重訴,148,20180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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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林沛瀠
      林育如
      劉沅峰
      簡琳軒
      林秋菊
      謝素洋
      林登傑
      林素梅
      劉方梅
      夏正墉
      陳滿雀
      馬何春綿
      蔡依珊
      曾美晨
      黃鉛州
      陳金水
      林松論
      薛雅玲
      林達揚
      曾漢州
      洪彩玥
      曾翊潔
      黃靜嬌
      徐世宗
      劉岦峯
      簡瑞芳
      潘慧璋
      王美英
      楊秋美
      吳玲兒
      阮碧莉
      施浚懋
      張仁鋒
      支穎霈
      蘇秀姿
      林文章
      賴添盛
      王新美
      江鴻林
      王傳華
      郭絹
      沈桂森
      楊茂森
      柳彩蓮
      楊麗玲
      洪志宏
      陳美秀
      邵廼華
      江德一
      林丁財
      周時祚
      簡麗秋
      羅永堂
      林順趁
      吳羿珺
      蘇翠美
      蘇保瑟
      林俊弘
      王耀輝
      李佳樺
      張凱旻
      陳仁宗
      佘碧惠
      陳麗莉
      陳惠珍
      陳玉鳳
      陳秀娟
      張麗月
      紀秀柑
      黃榆鈞
      張榮峰
      曾月滿
      翁美英
      王桂香
      王煜樟
      李育誠
      李育凱
      林正宏
      王惠美
      寧浚騰
      江萬吉
      葉姝佳
      林明富
      陳亭秀
      葉芙蓉
      梁麗霞
      徐世樺
      廖美惠
      張志榮
      賴麗卿
      葉文城
      陳秀銀
      林圓
      黃珠匏
      李常磊
      王崑山
      黃綠暉
      陳江素
      林建農
      翁桂香
      蔡宗耀
      彭桂珍
      李翠華
      蔡聰惠
      丁齡蘭
      高惠珊
      林國成
      竇美齡
      李俊達
      張煥杰
      林國輝
      陳修明
      林月香
      吳碧琴
      林淑娟
      顏秀春
被 上 訴人 展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修玉
      張良奇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月
1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系爭314-6地號土地面積816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萬7800元,上訴人請
求移轉系爭314-6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合計2007/2500,依此核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476萬2205元(816平方公尺×2007/2500×37
800元=0000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34萬4964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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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