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48號
TCDV,106,重訴,148,20180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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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林福山
被 上 訴 人 展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修玉
      張良奇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月
1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系爭314-6地號土地面積816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萬7800 元,上訴人請
求移轉系爭314-6地號土地應有部分79/10000 ,依此核定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24萬3674元(816平方公尺×79/10000×37800元=
243674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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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