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34號
原 告 陳鈺樺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被 告 陳世明
陳湘茹
兼 前 二人
法定代理人 楊熔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複 代 理人 莊惠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4月16日下午2時15 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原告聲明請求被告3人將門牌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 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及地政複丈成果圖所示A 磚造水泥平 頂住房、B磚造石棉平頂涼棚、C磚造石棉平頂涼棚、D 鐵架 涼棚騰空返還與原告。上開房屋增建部分因添附由系爭房屋 所有人即原告取得所有權,為兩造所不爭執,依系爭房屋稅 籍證明,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7萬7600元, 則本件標的價額是否在50萬元以下,而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又被告陳世明、陳湘茹尚未成年,是否係因家屬關係而與 被告楊熔圭居住於系爭房屋內?若是,依民法第942 條規定 ,僅被告楊熔圭為占有人,被告陳世明、陳湘茹為輔助占有 人,原告一併請求被告陳世明、陳湘茹遷讓交還系爭房屋, 有無必要?請兩造各於7 日內具狀表示意見,繕本請逕寄對 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