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龔周明
温承翰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林俊成 原籍設臺中市○區○○街00○0號
顏俊昌即保民宮
陳錫和
陳杏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1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91,000元(計算式:依卷
附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上訴人請求返還土地公告現值52,500元/㎡
×4㎡=210,000元,34,500元/㎡×〈15㎡+9㎡+4㎡+15㎡+
5㎡+1㎡+2㎡+47㎡〉=3,381,000元,210,000元+3,381,000
元=3,59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