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67號
上 訴 人 林明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嘉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
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