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567號
TCDV,106,訴,3567,20180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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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67號
上 訴 人 林明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嘉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
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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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