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58號原 告 李金蓮訴訟代理人 曹蘇芳被 告 謝宗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尚有事證未明,仍待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3月2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