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358號
TCDV,106,訴,3358,2018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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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58號
原   告 李金蓮
訴訟代理人 曹蘇芳
被   告 謝宗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尚有事證未明,仍待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3月2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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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