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雷隆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鐘小雯間因106年度訴字第2692號返還投資款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
幣1,693,3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74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