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692號
TCDV,106,訴,2692,2018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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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雷隆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鐘小雯間因106年度訴字第2692號返還投資款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
幣1,693,3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74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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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