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365號
TCDV,106,訴,2365,20180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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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65號
上 訴 人 馬援基
被 上訴 人 馬阿乾
      馬援康
      馬泓瑋
      馬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7年 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
文。經查,上訴人上訴請求原判決廢棄,其先位聲明請求:一、
確認上訴人就臺中市○○區○○段 000地號土地上,如原判決附
圖(包含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及臨路附屬建物,稅籍編號521702
22000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里○○街○路巷00○0號)
建物之使用及事實上處分權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8萬5700元(詳本院依職權查詢上開建物之房屋稅總現
值為18萬5700元);其備位聲明則請求被上訴人馬阿乾應給付上
訴人5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為55萬元。茲比較前開
上訴人之先位訴訟標的價額及備位訴訟標的金額後,揆諸首揭說
明,應以較高之備位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5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 榮 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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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