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248號
TCDV,106,訴,2248,2018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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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48號
上 訴 人 曾守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石濠誠等29 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
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248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677,000元(即請求返還土地之公告現值),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448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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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