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48號
上 訴 人 曾守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石濠誠等29 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
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248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677,000元(即請求返還土地之公告現值),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448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