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31號原 告 蔡慧美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林輝明律師 王育琦律師被 告 洪培民 洪河淵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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