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1號
TCDV,106,訴,21,20180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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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號
原   告 善德殯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傑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代理人  吳建寰律師
被   告 台中市豐原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唐益滄
訴訟代理人 桑銘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1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中關於抵銷抗辯之法律關係係以 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1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 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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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善德殯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