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14號
上 訴 人 游青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霆機電有限公司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614
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7,4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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