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40號
原 告 施麟恩
訴訟代理人 蕭宗民律師
複代理人 楊孟凡律師
被 告 多益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倩
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律師
複代理人 羅誌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委任事務所收取金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5月3日上午9時,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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