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3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王張蜜
王鴻進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王志誠
王弘輝
王弘治
被上訴人即
追加被告 林連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優先承購土地所有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244萬6875元【計算式:原告主張優先承買之標的
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土地全部面積750平方公尺
×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8700元/平方公尺×應有部分3/8=244萬
68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8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