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239號
TCDV,106,訴,1239,2018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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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39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昶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峰
訴訟代理人 陳文熙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陳三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反訴原告即本訴被告昶霆股份有
限公司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昶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 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昶霆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5 日當庭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台幣50,500元,已記明於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 第143 頁反面)。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附 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59 至161 頁),其反訴顯不合程式,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黃凡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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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昶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