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100號
TCDV,106,建,100,2018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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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00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太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三聯發工程有限公司鐘儀欽、高
秋桂因本院106年度建字第100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
2,4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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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聯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上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