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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1970號
KSDV,89,訴,1970,2000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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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八十九年度促字第一九七○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
  元,及自█████{0004}起至清償日止,
  按█████{000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0006}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張維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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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