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簡字第5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許芝瓈
被 告 詹建輝
詹杏珠
詹金碧
詹素珍
詹雲龍
詹玉章
詹文瑞
陳詹桂美
林詹淑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國聖
被 告 游采潔
游雅惠
游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7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姓名欄內之「陳詹貴美」,應更正為「陳詹桂美」。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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