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簡字,106年度,33號
TCDV,106,家簡,33,20180315,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簡字第33號
原   告 孫忠村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複代 理 人 曾玲玲律師
被   告 陳劉瑞菊
      陳伯弦
      陳玄學
      陳惠珠
      孫陳梅月
      孫國雄
      孫國明
      孫國林
      孫翠霞
      孫翠娥
      孫翠蓮
      孫陳秀鳳
      孫憲棠
      孫麗美
      孫碧梅
      孫雅祺
      陳坤竹
      陳坤安
      王定國
      王定春
      王碧芬
      王碧甚
      王碧薇
      孫來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嚴秋霞
被   告 林正權
      林權國
      林政廷
      林小萍
      林于翔
      林祐田
      林建邦
      林芝伃
兼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淑美
被   告 林秀淑
      林淑釵
      王雪嬌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趙明煌
被   告 王碧蘭
      陳玉燕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6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有關附表二編號16繼承人欄所記載之「被告孫碧美」,應更正為「被告孫碧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素琪
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