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簡字第33號原 告 孫忠村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複代 理 人 曾玲玲律師被 告 陳劉瑞菊 陳伯弦 陳玄學 陳惠珠 孫陳梅月 孫國雄 孫國明 孫國林 孫翠霞 孫翠娥 孫翠蓮 孫陳秀鳳 孫憲棠 孫麗美 孫碧梅 孫雅祺 陳坤竹 陳坤安 王定國 王定春 王碧芬 王碧甚 王碧薇 孫來春共 同訴訟代理人 嚴秋霞被 告 林正權 林權國 林政廷 林小萍 林于翔 林祐田 林建邦 林芝伃兼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淑美被 告 林秀淑 林淑釵 王雪嬌上 1 人訴訟代理人 趙明煌被 告 王碧蘭 陳玉燕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有關附表二編號16繼承人欄所記載之「被告孫碧美」,應更正為「被告孫碧梅」。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素琪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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