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家翎
林和慶
劉文泰
林慶原
黃靜沛
曾貴英
葉正忠
李俊明
張譽議
陳月萍
林苗芳
曾子嘉
廖年豐
葉祥忠
楊惠玲
林佩如
河龍成
朱峻民
張淑美
唐任良
朱寶蓮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賴德芳
賴德林
賴建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38號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25萬
8308元【詳見原告之起訴狀所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
萬34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