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538號
TCDV,105,重訴,538,2018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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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家翎
      林和慶
      劉文泰
      林慶原
      黃靜沛
      曾貴英
      葉正忠
      李俊明
      張譽議
      陳月萍
      林苗芳
      曾子嘉
      廖年豐
      葉祥忠
      楊惠玲
      林佩如
      河龍成
      朱峻民
      張淑美
      唐任良
      朱寶蓮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賴德芳
      賴德林
      賴建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38號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25萬
8308元【詳見原告之起訴狀所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
萬34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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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