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835號
TCDV,105,訴,2835,20180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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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3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梅家樹
       何安繼
複代理人   李志澄律師
       詹振寧律師
被   告  鄭傳英
兼訴訟代理人 童吉明
       童麗君
被   告  童曼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8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附圖」部分,應予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漏未附圖,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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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