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繕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901號
TCDV,105,訴,1901,201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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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901號
原   告 王吳碧枝
訴訟代理人 江榮堂
      高進棖律師
被   告 周成春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複 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林美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壹佰肆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請求之基礎 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 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僅以租賃契約為請求權基礎,請求租 賃物失火之損害賠償,嗣追加侵權行為法律關係為請求權基 礎。經核原告所追加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與原先 主張之請求權基礎均係本於被告違背應有注意義務導致租賃 物失火此相同基礎事實,故原告所為追加與首揭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0號 建物(以下簡稱為系爭建物)之所有人,該建物自民國103 年9月1日起出租與被告。被告承租後,在建物1樓西北側上 方天花板處更動電線配置,而被告承租建物用途為經營電動 機車行,必須經常性使用續充電池,室內用電負載極大,卻 於更動電線配置時使用電量負載較小之花線(由細小銅線組 成,以橡膠或塑膠為絕緣之柔軟性電線),造成電流通過電 線時,電線溫度上升,長期下來造成電線被覆或絕緣處劣質 ,有發生短路之高度可能。此外,被告明知天花板有老鼠出 沒,卻未妥善處理,導致電線遭老鼠咬齧。被告該等疏於建 物管理維護之行為,導致該建物於105年2月13日晚間11時22 分,因天花板內電源配線電氣因素,於1樓店面西北側上方 天花板附近起火,造成建物毀損。既火災係源於被告上開疏 失行為,且被告疏失行為已達二造租賃契約特別約定之抽象 輕過失或法定之重大過失程度,依法即應負將系爭建物回復 原狀之損害賠償責任。原告探詢3家廠商後,依最低報價新



臺幣(下同)839,800元,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爰依租賃 契約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839,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確自103年9月1日起向原告承租系爭建物, 且系爭建物於租賃期間內發生火災。然被告就建物失火所負 注意義務僅止於法定之重大過失,而非原告主張之抽象輕過 失。況且被告就前述火災之發生,並無任何疏失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建物所有人,該建物自103年9月1日起出 租與被告。該建物嗣於租賃期間內之105年2月13日晚間11時 22分許失火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房屋租賃契約書、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105年2月14日火證字第10502號火災證明 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司促卷第7頁、本院卷第105至109頁) ,堪信為真。惟原告主張系爭建物係因被告管理維護有所疏 失而失火,被告此疏失行為,不論依二造租賃契約特別約定 之抽象輕過失責任,或民法第434條所定重大過失責任,皆 應賠償回復原狀費用839,800元等情,為被告否認,並以上 詞置辯,則本件爭點厥為:㈠系爭建物失火是否被告管理維 護不當行為導致?㈡如是,被告就前述行為所負注意義務為 抽象輕過失或重大過失?㈢原告請求賠償之金額是否適當? 經查:
㈠系爭建物失火是否被告管理維護不當行為導致?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 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固已揭示舉證責任分 配之方向,惟其規定,尚無具體標準,仍應視各別事件情形 之不同而為具體之認定,使舉證責任公平合理分配於二造負 擔。而主張權利存在之人,應就權利發生要件事實負舉證責 任,如主張權利存在之人就該事實已負舉證之責,始由抗辯 權利不存在之人就權利障礙、排除或消滅之要件事實負舉證 之責,此乃舉證責任分配之一般原則。據此,原告主張系爭 建物失火起因於被告不當更動室內電線配置、未妥善處理天 花板上老鼠出沒等語,為被告否認,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自 應負舉證之責。
⒉原告就「系爭建物失火起因於被告不當更動室內電線配置」 此待證事實,固提出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



、內政部消防署火災證物第0000000號鑑定報告各1份為證。 觀其內容為:
本件火災發生後,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先後於105年2月13、14 日派員到場勘查,系爭建物、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 路0000號、1029號、1033號之建物之現場燃燒後狀況及火流 延燒路徑,以系爭建物1樓店面內部燒損最為嚴重,故研判 系爭建物為起火戶。又因系爭建物2樓北側倉庫,輕鋼架裝 潢天花板,牆面及地面燻黑積碳情形嚴重,擺放物品、紙箱 有輕微受燒變色情形,南側房間四周牆面及麻將桌椅燻黑積 碳情形嚴重,1樓樓梯下半段燒損變色嚴重,高處樓梯受燒 變色泛白,顯示火勢來自1樓。1樓南側廚房僅輕微煙燻,南 側倉庫木質裝潢天花板、牆面高處燒損碳化,內部擺放物品 表面受燒碳化,呈高處燒損火流跡象,西側木質裝潢牆面呈 北低南高斜向燒損跡象,呈現愈往北側受燒碳化程度愈嚴重 ,顯示火流係由北側店面往南側倉庫延燒走向。騎樓木質裝 潢天花板燒失,水泥屋頂板西側受燒剝落,店面木質裝潢天 花板嚴重燒失,水泥屋頂板受燒變色泛白,西側牆面受燒泛 白情形嚴重,緊鄰西側牆面停放2部電動機車、2輛電動腳踏 車燒燬嚴重,木質裝潢牆面燒失,裝潢木條骨架燒損碳化情 形呈愈往高處愈嚴重,水泥被覆牆面高處受燒泛白,低處則 保有底漆,木質裝潢天花板燒失,水泥屋頂板受燒泛白,顯 示1樓店面西側較東側燒損嚴重,且又以高處燒損較低處嚴 重。清理1樓店面,地面白色磁磚大致保有原色,無嚴重受 燒變色焦黑或龜裂拱起跡象,移開西側牆面停放2部電動機 車與2輛電動腳踏車,地面白色磁磚無嚴重燒損變色焦黑或 龜裂拱起跡象,西側木質裝潢牆面低處尚有木質薄板殘存未 燒失,水泥牆面低處尚保有底漆,西北側附近地面發現遺留 天花板高處燒損掉落室內電源配線,絕緣被覆燒失,裸露銅 線(花線)熔斷燒損嚴重,綜合現場燃燒後狀況、燒損火流 走向與關係人訪談筆錄內容分析,研判1樓店面西北側上方 天花板附近為起火處。而起火戶並無遭人侵入破壞,且清理 勘查起火處附近未發現煮食器具、神龕、香爐、菸灰缸、使 用蚊香等器皿、物皿,故可排除因人為侵入縱火、敬神祭祖 、祭祀不慎、爐火烹調不慎及煙蒂遺留火種引燃火警之可能 性。又清理系爭建物1樓店面電動鐵捲門下段位置,西北側 牆角地面堆放數顆鉛酸蓄電池表面受燒碳化,鐵捲門低處受 燒變色程度較高處輕微,附近遺留1條電源延長線及數條電 源線,經查導線(花線)無短路熔斷燒損跡象,電源延長線 插座未有插接任何電源插頭,與被告及其配偶所述相符,排 除1樓店面西北牆角地面堆放數顆鉛酸蓄電池電氣設備充電



使用,不慎引燃火災之可能性。清理勘查1樓店面西北側附 近地面,發現遺留天花板高處燒損掉落室內電源配線,絕緣 被覆燒失,裸露銅線(花線)熔斷燒損嚴重,蒐證採樣送內 政部消防署鑑析,鑑定結果熔痕巨觀及微觀特徵與導線短路 所造成之通電痕相同,故研判本案起火原因以室內電源配線 電氣因素引燃火災之可能性最大等情,有臺中市政府消防局 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6頁至75頁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另採樣系爭建物內疑似短路熔斷燒損 電源線(花線),送請內政部消防署鑑定,經以巨觀實體觀 察法及微觀金相觀察分析法檢驗後,熔痕巨觀及微觀特徵與 導線短路所造成之通電痕相同,有上述鑑定報告1份在卷可 參(見本院卷第34頁正反面)。如據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 火災證物鑑定報告,僅能得知本件起火原因以系爭建物1樓 店面西北側上方天花板內室內電源配線電氣因素引起可能性 最高,然是否因被告不當管理維護行為導致電線斷路,尚屬 未知。
⒊此外,證人即於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調查科擔任技士、辦 理本件火災現場勘查之賴揚智,於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564 號被告被訴涉犯失火燒燬罪嫌案件之審理程序中,證稱伊學 歷為警察專科學校消防安全科畢業,自95年起從事火災調查 業務,平均1個月辦理2至3件案件。伊研判本件火災自高處 起火(亦即本院卷第50頁背面2紙照片中擺放火焰標誌標號1 位置上方之天花板),在照片標號1位置採得電線,將電線 送內政部消防署鑑定後,發現該電線有短路造成燒熔之痕跡 (亦即通電痕),伊依據經驗法則、屋內配線規則、比對現 場仍遺留電線之線徑後,判斷採得之電線原本位置應在照片 標號1位置上面之天花板。而所採得電線屬於建築物室內電 源配線,可能是供電燈或電源插座之配線,而配線分很多種 類,有「花線」、「絞線」、「實心線」,現場採得電線係 「花線」,特色是線徑較細。電線短路原因眾多,較常見的 情況是電線絕緣被覆受損,受損原因也相當多,可能是外力 擠壓、蟲鼠啃咬等等,也有可能是用電量大造成導線發熱, 電線絕緣慢慢劣化,之後可能燒起來短路,或是劣化後短路 再燒起來等等。至於燒燬之電線,伊無法確定原本接在何種 電器或燈具使用導致短路。鑑定報告僅提到本件火災因電線 短路發生,至於何種原因造成電線短路無法判斷等語(見本 院105年度易字第1564號卷〈以下簡稱為1564卷〉第80至85 頁)。是自證人賴揚智證述內容,亦僅能知悉火災係天花板 上方室內電源配線短路引起,至於電線為何短路,未能確知 。




⒋據上,由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火災證物鑑定報告、證人賴 揚智證述內容,尚難知悉系爭建物1樓店面西北側上方天花 板內室內電源配線短路,是否被告管理維護不當所導致。 ⒌原告固主張被告擅自更動系爭建物起火處之電線配置,換用 電量負載較小之花線,長期下來導致電線被覆劣化,造成短 路起火等語。惟原告此部分主張僅係基於「一般人不可能支 付較高費用,委託或發包與專業水電技師,卻僅要求更換日 光燈管此一無技術性之服務」、「被告承租系爭建物經營電 動機車行,需增設充電設施,應會委託專業技師作專業電路 規劃及設置,故水電技師必須做線路變更」等推測而為,未 有確實證據供作依憑。況且證人即水電工人陳錦豐於前述刑 事案件第一審審理中證稱,伊至103年止,從事水電工作約9 年時間。伊於103年9月間至系爭建物為被告換裝省電日光燈 ,因被告認為原本裝設之嵌燈及投射燈較耗電,換裝位置2 盞在騎樓,4盞在騎樓進來處,換裝後用電量絕對會下降。 伊安裝省電日光燈時並未拆開裝潢更動或是增加原來的電線 配置,是將原來投射燈之電源直接接到日光燈之電源,亦未 在系爭建物進行其餘電氣設備安裝或施工等語(見1564卷第 78至79頁),是自證人陳錦豐之證述,難認被告有更動起火 處電線配置之作為。原告固謂陳錦豐證述內容亦牽涉自身利 害,難期證詞可信等語,惟被告曾委請陳錦豐前來更換日光 燈一事既為二造不爭執,再考量系爭建物前手承租人係在該 處經營服飾店(見1564卷第85頁背面原告之證述),通常服 飾店為求衣物色彩亮麗鮮豔,引人購買,會使用較強燈光, 如此證人陳錦豐證述被告為求省電,要求其以省電日光燈代 替原來之嵌燈及投射燈等語,應非虛構。準此,被告換裝省 電日光燈目的,既在於省電,則系爭建物用電量應會下降, 如此原來裝設電線即敷所需,被告有何必要再行更動電線配 置徒增成本;又若被告承租建物後,用電量將會上升,則系 爭建物原來使用電線種類如更勝花線,被告又何必將電線易 為較低級之花線為己招禍。甚且,系爭建物於被告承租前之 102年9月此一計費期間用電度數(用電種類為低壓表燈營業 用)曾高達636度,而被告承租建物後,歷次計費期間之用 電度數(同電種類同上)依序為255、295、272、369、427 、500、504、407一情,有台灣電力公司南投區營業處用戶 用電明細資料1紙可資證明(見1564卷第57頁),可見被告 用電度數雖穩定緩慢上升,然皆未超過系爭建物前一用戶用 電量最高紀錄,如此被告是否有用電量較前手承租人上升必 須更動原有電線配置之必要,實值懷疑。是本院認原告主張 被告更動起火處之電線配置,將之變更為花線等語,應係臆



測之詞。
⒍原告復主張被告明知系爭建物內有老鼠出沒,卻未為妥善處 理,致電線遭老鼠咬齧發生短路結果等語。惟電線被覆遭破 壞原因眾多,遭老鼠咬齧僅係可能之一乙節,業經證人賴揚 智敘明如前。況且老鼠分佈極廣,活動性又高,縱使於一戶 內完全消除,仍無可避免由左右鄰甚至遠處再度侵入,實難 認被告未妥善處理老鼠出沒一事,將導致火災之發生。是原 告主張電線遭老鼠咬齧一事,縱然屬實,亦難認被告有何不 當管理維護之處。
⒎原告末又主張,依被告、被告配偶王嘉黛、證人陳錦豐前於 消防局、本院審理時所製作之筆錄內容,可知1樓日光燈於 火災發生時處於未通電狀態,如此日光燈電線不可能短路, 發生短路之電線另有其他,且係短路電線顯非原告出租前所 設置者。被告開設電動機車行,電池更換頻率高且充電時間 長,有需要在夜間長時間充電,故電線短路即有可能是在長 時間、多顆電池同時充電狀態中發生等語。惟原告此部分主 張,未能證明被告有另行增設線路之事實存在,況且系爭建 物1樓日光燈開關縱使全然關閉,然日光燈電線迴路是否處 於斷電狀態,仍須全盤觀看1樓電線佈置方式始能確認,實 難徒憑片段事實認原告主張為真,故原告此部分主張屬憑空 推斷,亦難採信。
⒏綜上所述,原告主張電線短路、失火,係因被告不當管理維 護行為所致一事,為被告否認,卻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即難 認其主張可採。如此,後續爭點亦無論述必要,附此敘明。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租賃契約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839,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五、本件事證已明,二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核與本 件之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述,併此敘明。六、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9,140元,爰由敗訴之原告負擔。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宗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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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