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038號
TCDV,105,訴,1038,2018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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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38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陳百年即祭彰祀公業陳瑞成
法定代理人 陳伯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麗鈴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2 月1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4,
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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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