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38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陳百年即祭彰祀公業陳瑞成
法定代理人 陳伯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麗鈴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2 月1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4,
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