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14號原 告 龔周明 温承翰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複代理人 陳博芮被 告 陳肇銘訴訟代理人 劉鴻基律師被 告 陳貴昌訴訟代理人 陳義明被 告 許建慧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律師被 告 陳婉宜 陳薰文 陳馨文 陳巍耀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松軒被 告 林宜信 施奇秀(即施義雄之繼承人) 施季秀(即施義雄之繼承人)兼上2人訴訟代理人 施南光(即施義雄之繼承人)上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4月1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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