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1年度,139號
TCDV,101,建,139,20180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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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39號
原   告 加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秀蓉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鋕鋒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賴建信
訴訟代理人 蔡宗憲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律師
複代理人  楊璧榕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修弘律師
複代理人  洪永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8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經濟部水利署之法定代理人「王瑞德」之記載,應更正為「賴建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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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加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